“亮证哥”背后最讽刺的两个问题

作者:有竹不倒 2025-10-16 169

  “亮证姐”之后的“亮证哥”登场了,据媒体报道,云南昭通一名男子别停他人车辆下车后,居然掏出一本“警察证”,然后威胁对方称其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
  对方司机怀疑男子身份,随即报警。现场对比后,该男子被带至派出所。经查,“他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、使用警用标志,已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。”

  剧情一点都不陌生,但“讽刺”之处却依旧值得说两句。

  第一点,这名“非法持有和使用警用标志”的男子,为什么会觉得自己恶意别停他人,自己有错在先之后,掏出警察证有用,或者说好使?

  很明显,他这个狐假虎威的操作并无法真的说以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把对方司机给抓了,他能得到的效果无非“唬住对方,让对方害怕,从而向自己低头”,最多,再威胁对方赔偿或者干点其他什么。

  但核心就是,他认为手里的证件,能有这种效果。

  事实上,大多数人扪心自问之下,可能也会觉得他手里的证件会有这种效果。

  所以这一点上问题的本质已经清晰了:该男子“臧某柱”亮证的行为固然是问题关键,但更好的社会答案,并非如此:不是“臧某柱们”不再亮证,而是亮证起不到任何变黑为白的效果。

  这也是一个因果关系,如果亮证无用,那么“臧某柱们”以后自然也不必干这种事。

  奥威尔在《动物农场》里,有一句非常精彩、经典的讽刺,“所有动物一律平等,但有些动物更平等”。我想,这样的“亮证哥”也并非完全属于大胆,而是社会给了他错觉——某些身份的人,说话天生比别人“更有道理”。

  第二点,其实就写在新闻报道的评论区里:通报对证件是不是真的,一句不提吗?

  不得不说,现在网民的嗅觉的确灵敏,对另一些“暗礁”的甄别,就像圣经里的原话:凭他们的行为,就能认出他们。

  事实也的确如此,看完报道是完全无法判断那本“警察证”的真假,新闻里写的是“构成非法持有、使用警用标志”,持有和使用,并不一定说证件是假的,这一点大家很清楚。

  但如果不是假的,又是谁的呢?他是偷来的,还是对方给他用的。这两个不同的答案,其实影响非常大。

  如果是偷来的,呵,“行政拘留”完全说不过去;可如果是对方给他的,那么这个“对方”是否也该承担责任。否则他下次换个人给一给,说不定路人就被唬住了,就被威胁了。

  当然,还有一种可能,“臧某柱”是趁某个朋友或者亲人没注意的时候,悄悄拿的。既弱化了“偷”的概念,对方也完全属于不知情……不消说,这种可能性最高。

  但无论如何,这已经说明新闻的要素和警方的态度都很重要,有时候缺一点点内容,玩一点点文字游戏,漏掉的真相和关键,便非常之多。

  那仅目前的信息来看,这个行拘的处罚合理吗?

 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来说,是合理的。但同时这个处罚也是最轻的。非法持有和使用警察证可不是小事,只要警方愿意,完全可以从他当时以警察身份威胁、试图拘禁、或企图处罚他人的行为,按照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或者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来处理。

  但那样就是刑事处罚了,是要留案底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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